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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碳资产管理业务的意义和发展条件
日期:2016-12-0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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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碳资产拆借


碳资产拆借(借碳),是指借入方向借出方拆借碳资产,并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或用于碳排放履约,待双方约定的借碳期限届满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碳资产,并支付约定收益的行为。借碳业务在不同的场景下,能够发挥不同的作用:

在非履约期,控排企业或其他机构持有的碳配额和碳信用无需用于履约,因此可以向金融机构或碳资产管理机构出借碳资产,并获得收益(正拆借)。对企业而言,可以通过正拆借盘活存量碳资产;而对于提供服务的机构而言,则可以利用获得碳资产头寸,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实现收益。实现的结果便是将原本在非履约期闲置的配额引入碳交易市场,提高了碳市场流动性和交易的活跃度。

在履约期,配额短缺的控排企业可以向中介机构借入配额用于履约,并用下一年度发放的配额偿还,从而缓解企业履约压力、降低履约成本、实现跨期平滑(逆拆借)。


由于碳拆借合约内容较为灵活,拆借期限、费用等尚未形成标准化的格式,因而交易撮合难度较高,妨碍了拆借业务的发展。目前仅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展了此项业务,其中2015年8月,申能财务公司与上海四家电厂签订首单借碳交易为全国首单,总配额20万吨。此后,中碳未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等机构也先后参与了借碳交易。

上海环境交易所为借碳业务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设置专用科目、引入保证金制度、控制资金用途和限制出金、设定最大持仓量和市场跟踪机制等:

首先,借碳业务双方需要在登记注册系统和交易系统中设立借碳业务专用科目。

其次,要求借入方保证金维持比例为130%[5]。

再次,交易所对借入方的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借入方卖出配额所得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与所借配额有同等效用的配额,并且在偿还借入的配额前不得出金。

最后,限制最大持仓量,借入方累计借碳数量不超过200万吨。

除此之外,还规定交易所在出现交易异常时,可以采取调整保证金比
例、暂停交易等措施。

3. 碳债券与碳资产支持证券(ABS)

碳债券,是指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符合债券监管要求的融资主体发行的,为其所从事的碳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业务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碳债券的发行基础可以是项目,也可以是发行主体资产。

如果发行基础为项目本身,即以项目的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以项目收益票据为代表。项目债的核心是作为基础资产的碳项目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并能够获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认证。债券可结合项目的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收益及收益回收期等情况设计债券的金额、期限、增信、利率等主要条款。

如果发行主体是企业主体资产,即以企业主体的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主体债。

2014年5月,中广核发行国内第一笔碳债券,由浦发银行与国开行承销,发行额10亿元、发行利率5.65%,以及与碳减排收益挂钩的浮动收益0.05~0.20%。融得的资金用于5个风电站的建设,建成投产后产生的CCER部分用于碳资产交易,产生的利润附加进债券收益。预计项目每年产生的减排收益有望达到50~300万元。

与碳债券类似,碳资产支持证券(ABS)以减排项目未来的CCER收益作为基础进行结构化融资,也是涉碳融资的一种典型形式。由于减排项目大多开发周期较长,因此发行ABS能够实现减排收益的提前变现,并且适用于较长期的融资。此外,ABS的发行不依赖于原始权益人的整体资信情况,仅受融资项目本身未来收益的稳定性影响,因此有助于中小型环保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绿色产业投资有效性和精准性。

碳债券和碳资产ABS区别于普通债券和ABS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通过将碳资产与金融产品嫁接,降低减排项目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投资建设周期。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对碳资产和碳市场的认知度与接受度,推动碳金融体系整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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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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