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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光伏发电市场能否破局 就看这六点了
日期:2016-05-2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尽快明确光伏发电税收政策

年9月,财政部颁布《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太阳能发电实行增值税50%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对政策的实施规定了时间限制,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于我国在2009年进行了增值税机制调整,从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光伏发电项目存在6-8年增值税抵扣期,因此在2015年政策到期前,实际上几乎没有项目能从该政策受益。

而进入2016年后,陆续有光伏项目进入增值税缴纳期,需要尽快明确对光伏发电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与其他电源对比,国家对风电、生物质发电、小水电等均实施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与光伏发电自身对比,增值税50%即征即退政策可以使同等情况下光伏发电电价需求降低0.03-0.05元/千瓦时,一定程度上降低度电补贴,缩小与常规电力成本之间的差距,提前实现光伏平价目标,同时缩小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需求与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资金规模之间的差距。

  ▼消纳问题需要政策切实落实

我国光伏发电政策的导向是共同推进集中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系统,但目前西部和华北北部地区大型光伏电站在光伏发电装机总量中仍占据绝对份额。大型光伏发电集中建设以及地方政策实施等问题,使部分省区弃光限电比例迅速上升,2015年甘肃、新疆弃光限电比例分别为31%和26%,且由于2016年6月30日是光伏发电标杆电价调整的关口期,预期2016年上半年新增装机将大幅度增加(一季度新增装机即超过700万千瓦),2016年上述省区的限电问题有可能更加严重,其他“三北”省区也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限电。限电的成因除了光伏行业自身的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集中建设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各类电源之间的在消纳上的竞争、新增电源发展空间、跨区输电通道上对光电等清洁能源电力的考虑严重不足等问题。


2016年3月,国家明确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引导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剑指消纳,关键在于新机制和政策的切实落实,关键点包括分地区以及针对发电和电网企业年度引导目标的制定、绿色证书尤其是交易机制的建立、全额保障性指标的确立、考核监管和奖惩方案等。此外,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需求,统筹规划电源发展布局和步骤是当务之急,需要统筹地区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电源、电网规划,将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电源发展切实放在优先地位,综合考虑西部地区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对电网的需求,尽早决策电源基地外送电网通道规划和建设,且必须达到一定的光伏电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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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能源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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