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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函〔2014〕19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可再生能源 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5-01-0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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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委及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调查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组织编制太阳能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建立完善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机制。

(二)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

(三)市农村能源办及各区、县(市)农村能源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划。

(四)市建委及各区、县(市)建设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

(五)市林水局及各区、县(市)水利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水能开发利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水能开发利用规划。

(六)市城管委及各区、县(市)城管部门依法履行城、乡垃圾焚烧发电及沼气发电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市经信委及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依法履行对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相关项目技术改造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

(八)市商务委及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成品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

(九)市科委及各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抓好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及成果转化工作。

(十)市统计局及各区、县(市)统计部门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确保可再生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统计监测工作。

(十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及各区、县(市)供电公司,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和上网电量的全额收购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供需、电网运行及电价补偿等问题。

(十二)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可再生能源产品招标采购制度,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财税政策;研究设立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

(十三)市委宣传部及各区、县(市)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我市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良好氛围。

八、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市)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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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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