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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函〔2014〕19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可再生能源 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5-01-0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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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划体系

(一)建立“一主四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体系,即以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为主要规划,全市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为配套辅助规划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体系。

(二)各区、县(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市可再生能源相关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或实施计划。

(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开发利用潜力进行深入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强化创新、注重效益、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编制,重点做好:

1.科学合理地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

2.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点;

3.将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抓手;

4.将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推动力。

五、开发利用类型

(一)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

1.推进工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全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功能区、高新技术园、软件园等)要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对可开发屋顶面积较少的园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立鼓励工业厂房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的激励机制。

2.推进城区屋顶光伏发电应用。积极支持城区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宾馆、党政机关、科研单位等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3.拓展农村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领域。推进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建设。积极支持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农村示范区、美丽乡村等改造示范项目建设中,原则上均要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支持光伏农居连片开发改造,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光伏发电项目。结合农村生产用能需求,鼓励开发利用农村低品位能源和太阳能光热资源。

4.推进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的规模应用。对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或新建屋顶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除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均应按照满足光电建筑一体化的要求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光伏发电系统。凡符合光电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条件的在建或已建的建筑屋顶,鼓励补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广光伏瓦、玻璃光伏幕墙和光伏采光顶等建材型及雨棚、遮阳、栏板等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在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公园和居民区道路照明等领域,推广光伏照明。

5.严格执行城市新建12层、高层逆6层的居住建筑全面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有关规定,推广集中集热、分户储热、均衡供热、智能控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重点推进商住、学校、医院等太阳能光热利用工程。

(二)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

1.鼓励支持在规模化养殖场、设施农业基地、城市综合体、大型宾馆商场、大型公共建筑、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等区域推广使用地源(水源)热泵技术。

2.积极开展覆盖全市域范围的浅层地热能资源适宜性调查、分析,建立全市地热能资源监测网络,开展长期动态监测,确保合理、安全地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

3.强化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加快制定包括勘查、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标准,建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

(三)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

1.鼓励支持在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酿造厂、污水处理厂和相对集中的村庄开发利用沼气能;鼓励支持采用清洁环保的先进发电技术开发利用城乡生活垃圾的生物质能;鼓励支持采用清洁环保的技术利用能源作物、农林废弃物及餐厨垃圾开发生物质固体、液体燃料。

2.建立完善农林牧废弃物资源能源化、产业化的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加大生物质能源工程设施后期运营维护的扶持力度,提高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率。

3.建立市场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政府引导的生物质能回收制度,完善流通体系,不断提高农村生物质能源的回收利用率。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1.积极推进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逐步扩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的扶持范围,加大对小型、民营水电站改造的财政扶持力度。

2.开展全市风能资源的调查,探索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扶持,做好风电的前期工作,促进风电项目规范发展。

3.鼓励支持以可再生能源为主要能源的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开发利用,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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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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