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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府办字〔2014〕142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4-11-0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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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导、考核全市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能源局、萍乡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落实建设计划。根据县区部分上报项目计划情况,结合县区工作实际,2014年全市光伏发电建设计划指标分解为安源区8MW、湘东区8MW、芦溪县4MW、上栗县4MW、莲花县6MW、开发区12MW(共计42MW)。2014年,各县区的建设计划须完成40%以上。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计划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及时组织好投产项目验收申报工作。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考核各县区计划完成情况。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萍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目前,国家对光伏发电实行度电补贴政策,即独立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1元/度电,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为0.42元/度电(税后为0.359元/度电)。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了省级光伏发电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确定为0.2元/度电,补贴期20年(万家屋顶光伏示范工程除外,居民屋顶光伏发电示范享受一期工程4元/瓦、二期工程3元/瓦的初装费补贴)。在国家和省级度电补贴外,我市给予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以下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一是将年度实际利用分布式光伏电量超过总用电量50%、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碳排放的工业企业,认定为低碳企业,准许其享受低碳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二是用电企业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量不计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同时,提倡县区政府出台相关措施支持辖区内的光伏发电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税局、萍乡供电公司配合)

(三)强化融资协调和投资促进

加强光伏发电项目融资协调工作力度,积极落实省政府有关支持光伏发电的融资政策,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有效解决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难的问题。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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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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