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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能源〔2014〕237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11-0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生以下情形的,将按照规定取消国家资金补贴和本市奖励支持。

(一)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擅自拖延项目进度导致规模指标失效。

(三)项目实际建成装机容量与备案容量偏差过大。

第二十一条  市电力公司未按照规定收购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造成投资方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8年12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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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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