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其中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三)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用户)确认单。
(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除第十一条规定所附的(一)、(二)之外,还应附市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接入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供电到户、按户装表要求的个人光伏,投资方应到所在区域供电公司办理并网申请,由供电公司根据申请情况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规模登记及信息报备。
第十四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应在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及时将项目备案信息(除个人光伏外)录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月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和个人光伏报备信息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