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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发〔2014〕2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11-0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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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扶持政策

(一)各县(市、区)要积极发展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对推广应用光伏发电较好的地区在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严格实行企业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并在评选“绿色企业”时给予支持。

(三)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四)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市本级、各县(市、区)都要建立专项资金,扶持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自2014年起到2016底,对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建成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个人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再补贴0.1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莲都区或丽水经济开发区各承担50%,市财政补贴资金先由市级三电结余资金中安排),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等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各县(市)可参照市本级制定补贴标准,所需补贴资金由县(市)负责。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以光伏发电项目为担保,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给予独立的信贷支持。

(六)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经许可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需利用土地资源的,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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