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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发〔2014〕2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11-0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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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广范围

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分布式发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套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光伏电站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发电设施。

(一)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工业园区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城镇化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广。

(二)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建筑物,符合规划的,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用于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玻璃幕墙。

(四)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滩涂、水面、荒山、护坡、废弃矿山等开发利用困难的空间,有序投资建设光伏地面电站。支持利用农业大棚、种养基地、鱼塘水库等发展集高效农业、现代渔业、休闲观光与太阳能光伏发电融合互补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

五、建设模式

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建筑屋顶所有权单位(家庭或个人)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租赁、合资参股、委托建设等模式进行合作。鼓励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光伏应用推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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