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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经信投资【2014】488号 《关于鼓励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见》
日期:2014-11-0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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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经信投资【2014】488号

关于鼓励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发改委(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大力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促进能源消费变革,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现就鼓励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随着太阳能光伏制造技术的升级,光伏发电成本快速下降,同时各级政府政策补贴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已经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光伏发电正常运行周期为25年,经测算,目前投资回收期已在7年左右。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原则,既有利于用电量大、电价高的工商企业用户,降低用电成本和节能降耗,更有利于各地减少传统能源消费、扩大工业有效投资、促进绿色节能制造,已具有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二、加强引导推进。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自投自用光伏项目),是指工商企业利用自有和经营场所附近的屋顶资源等,建设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电网收购的光伏发电项目。各级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引导推进工作,系统开展光伏屋顶资源排摸调查,综合考虑屋顶面积、变压器容量、用电负荷和企业意愿,合理规划、有效引导,及时制定推进计划,加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力度。要积极倡导企业绿色发展,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具备有效屋顶资源而未充分利用的企业,原则上不应评为绿色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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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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