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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经信投资【2014】488号 《关于鼓励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见》
日期:2014-11-0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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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筹屋顶资源。省经信委牵头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光伏屋顶资源信息对接平台,以产业园区、用能大户和公共建筑等领域为重点,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推广嘉兴屋顶资源统筹收储的试点经验模式。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高能耗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应纳入光伏屋顶资源统筹范围。加强对纳入统筹范围光伏屋顶资源的跟踪,在优先鼓励自投自用同时,引导其它企业与屋顶资源业主开展屋顶租赁开发、合同能源管理等合作。

八、创新融资模式。省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支持10MW以上的优质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列入银企对接重点项目计划。鼓励基金、保险、信托与产业资本结合,加快光伏应用推广,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型企业建设的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开展信用担保。对优质自投自用光伏项目,探索项目资产作为质押的贷款机制。

九、完善专业服务。通过市场机制,推荐建设光伏云服务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技术,向自投自用光伏发电业主提供融资保险、系统设计、安装建设、检测验收、运行监测、维护保养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鼓励自投自用光伏发电业主积极与光伏云服务平台合作,安装光伏电站在线监控系统,通过光伏云服务,实现光伏电站持续高效运行,保障光伏发电投资收益。支持光伏云平台优先接入企业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并在运维服务收费中给予一定优惠。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29日

红头文件下载:
《关于鼓励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见》(浙经信投资【2014】48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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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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