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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能新[2014]37号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8-0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eil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三、并网、计量和结算

(一)深圳供电局、深圳招商供电公司应积极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高效优质办理并网等手续,并为确有需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代收电费服务。

(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深圳供电局、深圳招商供电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深圳供电局、深圳招商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三)深圳供电局、深圳招商供电公司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四)纳入国家补贴规模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成并完成并网验收后,有关企业(个人)径向深圳供电局或深圳招商供电公司提出补贴拨付申请;深圳供电局、深圳招商供电公司对经确认纳入年度补贴规模的项目,依有关规定按月转付国家补贴金额。

四、信息报送

深圳供电局、深圳招商供电公司负责本公司电网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年度累计的项目信息汇总表(按附件1)报送我委,于每年7月5日及1月5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上一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情况(按附件2)报送我委。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深圳供电局、深圳招商供电公司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五、其他事项

各区(新区)应积极协调辖区内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厂房等建筑物的屋顶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规划建设的建筑屋顶应同步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设计的条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各区(新区)、企业的节能量。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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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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