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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商业模式分析
日期:2014-06-1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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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自消费政策(SelfConsumption/DirectConsumption)

2010年以后,光伏成本大幅度下降,在欧洲光伏电价普遍降到了20欧分/kWh以下,而欧洲各国的电网零售电价普遍在20-25欧分/kWh,光伏进入“平价上网”时代。于是,2011年德国推出了“自消费”政策,鼓励光伏用户自发自用,2012年,德国的光伏电价(13-19欧分/kWh)已经大大低于电网的零售电价(25欧分/kWh),光伏用户通过“自发自用”光伏电量效益明显,自消费市场迅速扩大,据统计,2012年德过光伏市场的三分之一是“自消费”市场。

“自消费”政策的原则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光伏并网点设在用户电表的负载侧,需要增加一块光伏反送电量的计量电表(表2),或者将电网用电电表(表3)设置成双向计量。自消费的光伏电量不做计量,以省电方式直接享受电网的零售电价;反送电量单独计量,并以公布的光伏上网电价进行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光伏用户应尽可能全部将光伏电量用掉,否则反送到电网的电量的价值要小于自用光伏电量的价值。

图3-3、“自消费”政策原理和接线图
“自消费”政策的优点:“自发自用”光伏电量抵消电网电量,不做交易,国家也不用支付电价补贴,节省了国家资金。

“自消费””政策的缺点:“自发自用”光伏电量减少了电网企业的营业额;自用光伏电量不经过交易,国家税收受损失;反送电量(余电上网)需要交易,增加了交易成本;很多中小用户无法为电网企业开发票,反送电量在交易操作上需要解决工商和税务等问题。反送电量同样需要将电网计费电表设计成双向计量或允许倒转,失去了防偷电的功能(绝对值计量和防倒转可以防止偷电),在中国也可能会出现偷电现象。

由于有“自发自用”部分,“自建自用”很容易实施,而开发商不易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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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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