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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6-08-0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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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省市县层层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机制。由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牵头,会同省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就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相关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领导,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部门通力协作,统一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规划,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协调并网运行等。扶贫部门负责确定光伏发电扶贫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拟定年度建设计划,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光伏发电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光伏发电扶贫工程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财政部门会同扶贫等部门负责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政府资金筹集与监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的申请与拨付等。国土和林业部门负责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土地使用的改革政策和土地补偿收费方面优惠政策的落实。电网企业负责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提供电网线路建设和并网服务,确保配套送出工程与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同步建设;确保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优先结算。有关金融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

(三)统筹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各县(市、区)可统筹整合使用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可按照《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和村级小型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差异化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市、区)自行研究确定。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主要由光伏发电开发企业进行工程投资、建设和管理。各市、县可整合财政专项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以入股分红的形式(量化到贫困户),统筹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和村级小型光伏电站贫困村集体和贫困户家庭自筹资金部分、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企业投资部分,均可申请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扶贫开发中长期低息贷款,并由财政扶贫资金给予适当贴息,贴息年限和额度按扶贫贷款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四)强化管护和后续服务。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完善针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服务机制。县(市、区)政府应依法依规确定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运维及技术服务企业,可委托运维企业对全县范围内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统一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统筹建设管理光伏扶贫项目,以降低运维成本,确保电站运行寿命和发电效率。各县(市、区)要印制内容全面、通俗易懂的《光伏电站使用维护手册》,发放到有关贫困村和贫困户。

(五)加强考核监督。相关县(市、区)要把光伏发电扶贫工作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内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加强调度通报和督查考核,确保把各项目标任务及时落到实处。要加强光伏发电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加大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类投机行为及政策落实的监管,对光伏发电扶贫项目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从严查处。

(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光伏发电扶贫相关政策、项目建设动态、实施效果、典型案例等的宣传推广,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引导广大贫困户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参与光伏发电扶贫工作,营造协同推动工作的良好氛围。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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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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