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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6-08-0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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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对象及目标任务

2016~2020年,在全省太阳能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行政村中选择实施,保障受益贫困户连续20年以上、每户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光伏发电扶贫收益。光伏发电扶贫重点扶持家庭劳动能力弱、无稳定增收来源的贫困户以及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

四、光伏发电扶贫主要建设模式


鼓励各地及项目开发企业创新思路,统筹做好扶持到村与集中连片建设相结合,扶持到户与壮大集体经济相结合,根据各地条件选择适宜的光伏发电扶贫模式。

(一)村级小型光伏电站。利用建档立卡贫困村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500千瓦以下的小型光伏电站。鼓励建设农光、渔光、牧光、林光互补等多种形式的小型光伏电站。村级小型光伏电站可根据财政投资、村集体及贫困户自筹、土地租金等情况进行股份合作,发电收益扣除投资还贷、相应税金、运营费用、土地租金等外,首先保障参与折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剩余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具体收益分配模式及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利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屋顶或院落空闲地,根据贫困户的家庭状况和安装条件,安装5千瓦以下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发电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三)集中式光伏电站。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设施农业空闲棚顶等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土地租金、投资入股等收益统筹用于贫困村或贫困户脱贫。鼓励建设农光、渔光、牧光、林光互补等多种形式光伏电站,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集中式光伏电站要按照国家明确的每个贫困户对应25千瓦的项目规模标准,对应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同时落实到位。

五、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备案及申报流程

(一)村级小型光伏电站和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省市报备程序进行,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县级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将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逐级报备省、市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受光伏发电年度规模指标限制,村级小电站可执行“全额上网”并网模式,所需指标由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指导规模进行兜底,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在各实施县(市、区)项目备案结束后,将全省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及村级小型光伏电站规模汇总并报送省能源局。

(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由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位编制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参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执行。实施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贫困户数、贫困人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接网方案、资金措施方案、运营管理主体、投资效益分析、管理体制、收益分配办法、地方配套政策、组织保障措施。实施方案要做到项目与扶贫对象精准对接,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土地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接网和并网运营条件经当地电网公司认可。各县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市发改和扶贫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办。由省扶贫办按照脱贫攻坚工作整体安排和精准扶贫相关要求确定的实施时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扶贫办对各市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审批。

为加快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实施,对于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中具备条件的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村级小电站两种类型,可由县级先行审批实施方案,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实施方案中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未经国家批复不可实施,否则所产生风险由项目投资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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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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