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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批复广西开展电改综合试点
日期:2016-05-2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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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推进电价改革

1.积极稳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充分体现广西多张电网并存的实际,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以自治区境内各家电网有效资产为基础,分别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购销差价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建立对电网企业电网投资、成本控制、服务质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电网企业责任和义务。

2.输配电价核定前的过渡期,试点建立过渡期电价随购电成本联动调整机制。输配电价改革完成之前,根据水电出力情况,动态测算电网企业购电成本变化,当电网企业平均购电成本降低或上升到一定幅度时,对销售电价进行联动调整。为突出调价效果,价格调整仅限于工商业,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维持不变。

3.逐步减少电网之间趸售电量。输配电价改革完成之前,继续通过趸售方式向地方电网提供电量,但要严格核定趸售价格,减少购销差价空间。同时,鼓励地方电网企业通过电力直接交易方式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地方电网向主电网支付过网费,逐步减少趸售电量比例。

(二)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4.完善电力直接交易制度。修订广西电力直接交易指导意见,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售电企业、配售电企业、地方电网等市场主体参与直接交易,由交易双方自主定价,逐步建立起电价市场形成机制。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直接交易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建立线上、线下电力交易撮合机制以及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的交易机制,形成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交易模式,实现从点对点交易向多点对多点交易过渡,加快启动现货电力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在输配电价改革完成之前,采用价差传导方式开展直接交易,即发电企业价格调整多少,用户侧相应调整多少,电网环节暂时保持不变;地方电网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跨网参加直接交易,采取发电企业价格调整多少,用户用电价格相应调整多少的方式进行。输配电价改革完成之后,电网企业按电压等级收取输配电费,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

5.有序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在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的前提下,逐年加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2016 年直接交易电量不低于当年全区用电量的20%,2017 年以后根据市场发育程度,逐步放开全部工商业用电计划。

6.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剥离原由主电网企业承担的电力交易业务,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相对独立的、开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近期,交易中心由主电网企业相对控股,地方电网、发电企业、部分电力用户、第三方机构参股,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的监管。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经审定后执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交易机构经批准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

(三)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加快培育多元售电主体

7.放开售电侧市场。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售电业务和城市拓展区、工业园区等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或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业务,广西电网公司外的存量配网视为增量配电业务。加强售电侧市场监管,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条件、责任和义务,明确售电侧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建立售电侧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切实保障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

8.多途径培育售电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支持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组建配售电主体,先行开展售电侧市场改革试点,并逐步扩大到河池市大任产业园、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贺州市信都工业园区等园区以及部分城市拓展区。

(四)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

9.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在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供需平衡以及保障优先购电、优先发电的前提下,逐步放开一定比例发用电计划,参与直接交易,促进电力市场建设。2016年发电计划不超过区内发电量的80%,2017 年以后,根据电力市场成熟程度,进一步缩减发用电指导计划。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电量尽快实现以市场交易为主。

10.强化电力“三公调度”。严格执行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制度。建立年度发用电主体参与调度计划协商的工作机制,公开计划编制过程及编制原则,加强对调度计划执行的监督,建立电力调度第三方评估制度,每年度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五)积极稳妥推进电网改革。

11.推进电网企业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电网企业所属发电企业与电网脱钩,各类非电辅业全部与电网企业分离,进一步厘清电网资产,剥离与输配电无关的资产。

12.推动地方电网企业转型。按照国家推进售电侧改革的有关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推动主电网和地方电网相关资产整合,在保持现有营业范围的基础上,推动地方电网企业转型为配售电企业。

(六)加强电网电源规划建设管理。

13.加强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制定广西电网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政府、电网企业在电网规划建设中的职责,规范电网规划及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程序及内容。强化各级政府对电网规划管理职能,建立规划审批、实施、修订和后评价各项制度。建立自治区和设区市的分级规划建设管理体制,自治区负责110 千伏及以上的规划管理,设区市负责所辖区域110 千伏以下的规划管理。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通过竞争性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增量配电投资主体。制定风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送出工程规划,切实保障新能源公平并网接入,鼓励风电等送出工程由项目业主建设或代建,项目业主依法依规享受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补贴。

14.推进电源项目投资体制改革。加快制定中长期电源发展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优化电源布局,统筹核电、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和生物质等各类电源建设规模和时序。按照环保优先、电价优先的原则,加强能源资源管理,将电源项目特别是水电、风电等资源类项目的业主选择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择优选择项目业主。改革电源项目审批制度,在国家实行火电容量审批制度的情况下,深入推进火电项目评优制度,按照排序先后审批项目。

15.严格企业自备电源管理。制定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将自备电厂建设和管理纳入全区电力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发自用的政策要求,严格遵循节能减排等环保标准,科学有序推进自备电厂建设,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加强对自备电厂的运行监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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