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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日期:2016-02-0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 RI SKY SOLAR ENERGY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

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

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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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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