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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日期:2016-02-0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

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给予公开谴责;

对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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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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