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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光伏发电:运营模式决定纳税方式
日期:2013-10-1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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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发电是清洁能源,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国务院最近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将极大开拓光伏产业国内市场分布式光伏发电正以强劲势头推广开来。分布式光伏发电目前有两种运营模式:一是企业、居民社区、个人家庭在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自发自用,余量上网;二是光伏电站租用企业、居民社区的屋顶,安装光伏设备,由电站销售电力。这两种运营模式不同,涉税处理也不同。

  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如何纳税

  企业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屋顶光伏发电系统设备以及所产生的电力所有权都归属企业自身。

  电力是有形动产,将多余的电力并网销售给电站,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纳税。

  光伏发电有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光伏发电系统需要购进相应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光伏发电的一个缺陷是受天气影响比较大,天气条件恶劣时则需要从电站购电,购电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光伏电力富余时并网输给电站,不足时从电站输入电力,输入与输出相抵,以差额结算电费,实际上就是以物易物,应该双方都作销售处理,分别抵扣进项,分别计缴增值税。

  居民社区自发自用余量上网,通常情况是开发商在建房时就把屋顶或外墙安装好光伏发电设备,然后移交给物业公司运营。电力归属权属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主要涉及税种是营业税,归地税机关管辖;而销售电力要缴纳增值税,归国税机关管辖。因此物业公司还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对销售电力的收入单位核算。如果居民社区规模不大,其屋顶面积不多,光伏发电的电力必将有限,当月销售电力收入小于2万元时,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可以免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增值税免税额、即征即退额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家庭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多余电力销售额基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的标准,所以免缴增值税。

  光伏电站租用屋顶如何纳税

  光伏电站租用企业、居民社区的屋顶,屋顶光伏发电系统设备以及产生的电力所有权都归属光伏电站。
  
  屋顶楼面不属于不动产,出租屋顶楼面,出租方要缴纳营业税,但不缴纳房产税。营业税适用税率5%。

  如果出租方是工商企业,主体税种是增值税,而营业税归地税机关管辖,那么工商企业出租屋顶也要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对出租屋顶收入单独核算。

  有些屋顶出租方不收取租金,而是以获得优惠电价或一定数量的免费电力作为回报。这种情况要分解成正常租赁和正常售电两个业务。国税机关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同期光伏电价调整光伏电站的销售额;地税机关将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按同期同类屋顶出租行情核定其营业额。营业额即租金收入,作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光伏电站通常都超过年销售收入50万元的标准,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

  电站建设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中列入了“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但前提条件为“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因此,光伏电站要先经核准然后才能享受优惠。

  《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过备案,建成投产且完成并网验收后,将获得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获得的补贴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来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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