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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投资[2014]29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
日期:2015-01-0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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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范围

下列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一)银行贷款承诺;

(二)融资意向书;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股东出资承诺;

(五)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七)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八)电网接入意见;

(九)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

(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

(十一)原材料运输协议;

(十二)燃料运输协议;

(十三)供水协议;

(十四)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

(十五)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

(十六)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

(十七)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

(十八)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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