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国对外双反调查
◆2012年7月2日,环中律师事务所代表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
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等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2012年7月20日,中国商务部发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
◆2012年9月17日,环中律师事务所代表江苏中能、江西赛维LDK、洛阳中硅和重庆大全新能源等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3国(地区)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2012年11月1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12年11月26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将对向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对上述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进行调查。
◆2013年2月20日,原定于当日公布的初裁结果被推后。
◆2013年7月18日,中国商务部公布对美韩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初步裁定。公告称,采用保证金形式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认定,自美国进口多晶硅的倾销幅度为53.3%至57%,自韩国进口的倾销幅度为2.4%至48.7%。[39]
◆2014年1月20日,中国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对美国公司征收53.6%~57%的反倾销税。[40]同日,中国商务部也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最高为2.1%。
◆2014年1月24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4年4月30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3%~42%。同日,中国商务部也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对各欧盟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