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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12-2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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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并网管理与服务

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为接入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所发电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电网企业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免费提供关口计量表和发电量计量用电能表。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不收取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费用。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财政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居民住宅、工商企业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实行“分类补助”政策。

一是扶持对象。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建德市域内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工商企业;在建德市域内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居民。

二是发电电量补贴。对市域内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和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经确认,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自其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三年内由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自用的给予0.2元/千瓦时,上大网的给予0.1元/千瓦时。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对连片开发、示范作用明显的农居点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可适当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加大补助力度。

三是鼓励光伏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杭州市的各类政策和我市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争取各级政策扶持。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补贴。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市发改、经信、财政、农办、供电、住建、环保、商务、安监、科技、教育、卫生、开发区、机关事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建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具体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领域具体的推进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完成国家、省、杭州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七、其他


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案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企业,取消资助奖励。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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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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