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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调解决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7-2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miaowanyi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省人大代表《关于协调解决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建议》的答复,辽宁省发改委指出:为尽早解决液流储能项目容量电价分摊机制,辽宁省发改委多次前往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近期形成文件向省领导请示:请示其项目2021-2022年容量电费资金由大连市财政和省新能源转型资金以等同额度共同补贴解决的方式解决;2023年后的容量电费资金参照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有关政策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解决。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10号《关于协调解决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周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已出台支持政策推动我省化学储能产业发展

2018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委印发《关于同意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实行两部制电价有关事项的批复》(辽发改价格﹝2018﹞934号),明确了液流储能项目可参照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机制执行。此项措施主要为了解决当时制约该项目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为该项目全面开工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多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为尽早解决液流储能项目容量电价分摊机制,我委多次前往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2020年国家价格司提出化学储能容量电费可通过辅助服务费用予以解决。关于辅助服务费用的范围、测算原则等问题,国家仍在研究中。

4月30日,国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根据该文件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的政策规定,我委与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并向国家发改委就对大连液流电池储能项目容量电费参照抽水蓄能电站有关政策执行等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建议从2023年起,将容量电费纳入省电网输配电价运行成本。国家发改委近日召开的电价工作座谈会上,就化学储能电价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三、近期已向省政府领导提出解决此问题的具体意见

鉴于大连液流电池储能项目的国家示范性、对辽宁储能产业发展的重要性,为解决企业容量电费分摊问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容量电费分摊事项有关情况的请示》(辽发改价格字〔2021〕33 号)呈报省政府领导,请示其项目2021-2022年容量电费资金由大连市财政和省新能源转型资金以等同额度共同补贴解决的方式解决;2023年后的容量电费资金参照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有关政策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解决。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

原标题:《关于协调解决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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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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