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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快光伏产品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128号 )
日期:2014-12-0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加快我省光伏产品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是有效利用太阳能、推进新能源生产和绿色消费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由于受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影响,光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然而,加快光伏产品应用,不但有利于缓解光伏制造企业的压力,促进其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发展低碳节能经济,有利于促进生态省建设。对此,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建议如下:

一、加快推进光伏屋顶发电。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鼓励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在工商企业、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及空闲场地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特别要鼓励在新建屋顶上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

二、积极实施光伏地面电站建设。就电力供给而言,我省可再生能源中的水电、风电占有一定比例,但光伏发电刚刚起步。而我省的太阳能资源和西部的“三化草原”优势明显,除大力发展地面光伏电站外,还应积极开展光伏农业设施项目建设(光伏农业、光伏牧业),做到立体开发,增加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提高光伏发电在可再生能源中的比重,逐步实施火光互补、风光互补,进一步优化电源结构。

三、大力推进光伏照明。城市、重点镇、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新农村建设的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等,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

四、创新光伏发电管理模式。为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省级发改或能源局对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对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即装机规模由省级发改或能源局下达到各市、县(市),实行动态调整,具体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光伏产业建设和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光伏发电企业以上网电价电费权、待发放补贴为还贷来源进行质押给予贷款支持。通过多种方式拓宽光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光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对光伏企业给予基准贷款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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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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