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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
日期:2021-07-1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miaowanyi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知,全文如下:

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将我市三类控制区进行重新调整并执行相应的标准级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区划分情况

(一)核心控制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部分区域【东边界由北至南依次为宁安大道—任城大道—杨柳街—济邹路—宁安大道,西边界由北至南依次为至济水大道—济宁大道—京杭运河(梁济运河段),南边界为南二环,北边界为北二环】,兖州区主城区部分区域(北至北环城路、东至滨河北路、南至滨河南路—南护城河路—龙桥南路—九州中路—扬州南路—丰兖西路、西至西环城路—鲁王路—龙桥北路),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重点控制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兖州区除核心控制区之外的区域,邹城市、曲阜市、嘉祥县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

(三)一般控制区: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汶上县、梁山县辖区。

二、具体要求

(一)《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针对不同控制区设定固定源排放限值,济宁市现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和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均应根据其所在区域具体确定排放限值。

(二)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该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各类控制区相关省标准的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2017年12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济政字〔2017〕152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 山东济宁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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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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