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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4-11-1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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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支持。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精神,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企业所得税等依法实行优惠减免。

(三)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按照市政府下发的《黄石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精神,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及光伏产品研发和扩大生产规模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积极开发与光伏产业相匹配的信贷产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寻求政策性融资支持。

(四)产业支持。政府全力支持和鼓励光伏发电在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成片开发建筑集群上规模化应用。要求本地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的企业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研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同时优先考虑带光伏产业生产项目来黄石投资建厂的外地光伏企业参与我市光伏产业建设。

四、建设实施方案

(一)出台方案。根据《黄石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要求,由市发改委编制《黄石市百兆瓦级光伏发电工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冶市、阳新县、城市各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城建委、商务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物价局、教育局、房产局、招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卫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人行、黄石供电公司及有关企业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

(二)部门配合。市发改委总牵头,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所涉工业企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城建委负责协调城市小区、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教育系统、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卫生系统、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商业单位、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其他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协调本系统的建筑屋面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和黄石经济开发区负责协调本区域内机关、单位、企业建筑屋面建设分布式发电项目。

(三)机制创新。投资方式多样化,鼓励黄石地区各工矿企业、金融投资单位、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及外来企业与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化服务环境,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及市级范围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要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实行督办机制,对贻误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追究责任。

五、补贴执行时间

根据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件要求,国家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国家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我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并投入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

附件:2014年黄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表

2014年黄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表


注:上述表中数据为国家、省下达我市2014年指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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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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