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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政策下一步如何完善?国家发改委与15家发电企业研究讨论
日期:2021-06-1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yuanchenf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 6月2日下午,价格司召开电价工作企业座谈会。会议由价格司主要负责同志主持,15家重点发电、电网企业负责和从事电价工作的同志参加。座谈会上,与会企业汇报了落实电价改革要求、执行电价政策的情况,反映了电价机制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新形势下做好电价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座谈会分析研判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电价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讨论了下一步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政策的重点任务。
 
近日,关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相关资讯:
 
韩正主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并讲话
 
5月26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会议并讲话。韩正指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重大问题。当前要围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等,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举措。
 
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完善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增量配电网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输配电价结构。持续深化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核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平稳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有序推动经营性电力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
 
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针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加大实施力度,促进节能减碳。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推动长江经济带沿线港口全面使用岸电。 
 
三地“煤改电”、冬季清洁取暖相关政策
 
实施电能替代,推进煤改电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进“蓝天工程”的一项重大部署,同时也是一项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为此,新疆、山东、陕西等地相继通过电价改革、市场化专项交易,出台了一系列电价支持政策,积极推动清洁取暖工作的实施。  
 
新疆: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推进南疆煤改电
 
为完善新疆电采暖电价政策,明确电采暖到户电价水平,新疆发布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规定,居民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
 
《通知》明确,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量予以保障。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销售电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价格处负责人介绍,新疆现行电采暖用电价格主要通过市场化专项交易得以实现,到户电价由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等构成。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到户电价水平不明确,电网企业调表不及时等原因,老百姓的直观感受不明显。此次调价后,电采暖电价更清晰透明,有利于老百姓直接感受到电价改革带来的红利,有利于电价执行和社会监督,也为电采暖推广使用和南疆煤改电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山东:每度电降低2.8分钱,开展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
 
为科学有序推进全省清洁取暖工作,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开展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主要内容如下:
 
一、电价政策委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代理相关清洁取暖用户采购市场低价电量,并予以优先购电保障。“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项目采暖季期间,全电量暂按现行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8分钱(含税)执行,后期根据市场化实际采购情况多退少补,最终实际执行电价不高于用户现行目录电价。
 
二、项目范围纳入“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范围的项目为: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城市建成区电代煤项目、其他居民住宅小区采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项目(已执行居民电价、实施低谷电量奖励等价格政策的项目除外)。清洁取暖设施用电应当单独计量。项目自主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自动停止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电价政策,并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结算电费。  
 
陕西省: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2020年10月21日,陕西省发改委官网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我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不加价。
 
通知明确,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即按照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执行,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为陕西省非市政集中供暖的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空调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含小区自备锅炉)。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为简化居民电采暖用户申请程序,汉中、安康、商洛陕南三市“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无需申请和认定,直接执行我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不愿意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用户,需持居民身份证、用电户号等信息及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不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除陕南三市外的其他地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持居民身份证和小区物业出具的非市政集中供暖证明向电网企业申请后,按照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原标题:电价政策下一步如何完善?国家发改委与15家发电企业研究讨论
 
相关阅读: 电价政策 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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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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