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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意义何在
日期:2014-11-1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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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模式同步生变

输配电独立定价后,电网企业的销售收入被分为回收实际购电成本收入和输配电业务收入两部分。

前者属于成本转移,不含利润;对于后者,《试点方案》提出“电网企业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

实施独立输配电价前,调度和购售电业务不分离,电网有动机通过调度获取利益。而电网的输配成本和售电收入无法纳入监管,企业成本控制效果难以判断,电网企业采用的折旧率差异很大,电网会因利润压力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成本,若无政府准许成本,难以对电网成本形成激励约束,而电网对购销价差的依赖也为压低上网电价留出了空间,更无法判断电网销售收入中输配电和回收购电成本的份额。

“因此在‘成本加收益’的电价模式下,政府对电网业务的监管将过渡到输配电成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和输配电收入和购电成本回收等全方位监管。”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输配电体系仍待完善

根据《试点方案》,总收入的核定方法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在运行维护费的核定中,将维持电网企业正常运转的修理费、职工薪酬等算入,这就意味着从事输配电业务之外的售电人员薪酬等其他费用都包括在准许成本中。”王冬容对记者说,“虽然核定中限制了各项经费上限,但没有将输配业务与购售电业务彻底分离,无法真正厘清输配电环节的真实成本。”

“目前的核算为‘邮票法’(首先考虑各部分特定输电设备的成本和电网运行维护费用,形成输电总成本后按输电功率计算输电费。它仅考虑各用户功率的幅值,不考虑输电网的结构、输电路径和输送功率的收发点位置—编者注),并无体现激励性和可靠性指标等,随着输配电价核定范围的扩大,核算方法将根据需要变得更科学。”王冬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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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傅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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