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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政办发 【2014】74号 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试行)
日期:2014-11-0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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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县级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

(一)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二)牵头审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牵头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四)负责下达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任务;

(五)负责在建在批项目的补建、增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审查把关;

(六)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县经信局

(一)负责督查企业能源“双控”指标的落实;

(二)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在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抵扣;

(三)负责企业有序用电等级认定,审批企业电力增容。

三、县教育局

负责学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发应用。

四、县财政局

(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筹措、整合和管理;

(二)负责发电电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五、县住建局

负责中介机构对已建屋顶承载力控制进行鉴定、设计或加固施工时的技术把关。

六、县计生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用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发应用。

七、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并指导全县办公业务用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发应用。

八、县供电公司

(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审批;

(二)负责发电电量的结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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