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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点心吧!林洋光伏项目环评未批就开建被罚250万
日期:2021-05-1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imaran_sx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4日受到执法单位调查时,被发现公司《灌南百禄飞展45MW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但未取得审批手续。飞展能源科技未批先建。

检查时现场已开工建设,已建成9000余个桩基和金属框架,该项目未进行投产并网发电。值得注意的是,直至今年2月,灌南百禄飞展45MW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才取得环评批复。

为此,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250万元(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25000万×5%=250万元)。该处罚信息于2021年3月8日被相关监管机构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A股百亿光伏企业,林洋能源近年以来风波不断,从实控人此前被留置调查到股价一度“闪崩”。2020年年初,林洋能源最严重时市值两天蒸发19亿元。

以下处罚书详情: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南环行罚字〔2021〕8号

当事人: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346342833B

法定代表人:陆建荣

住所:连云港市灌南县百禄镇大南村

当事人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至当事人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公司《灌南百禄飞展45MW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但未取得审批手续。检查时,现场已开工建设,已建成9000余个桩基和金属框架,该项目未进行投产并网发电。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0年12月4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邢*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0年12月4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邢*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两张,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0年12月4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邢*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

4、2020年12月4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其现场负责人邢*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5、2020年12月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邢*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邢*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4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邢*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4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邢*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1日在我局办公室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4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2020年12月11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邢*提供的当事人《灌南百禄飞展45MW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一份,确定当事人《灌南百禄飞展45MW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金额;

11、2020年12月11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邢*提供的当事人《灌南百禄飞展45MW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份(节选),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2、原环境保护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 第44号令)(节选),确定当事人《灌南百禄飞展45MW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13、《关于对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灌南百禄飞展45MW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4、2021年2月4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及2021年2月5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中听证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灌南环责改字〔2020〕6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0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灌南环责改字〔2020〕6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南环行罚告字〔2021〕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1月23日向我局提出延期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2月4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经研究,我局认为本案的主要事实认定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自由裁量适当,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专用裁量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一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  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  名: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10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为基础建设阶段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投诉且经核实无0%)=20%。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25000万×5%=250万元 

原标题:长点心吧!林洋光伏项目环评未批就开建被罚2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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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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