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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份区域五项储能政策速递
日期:2021-04-0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3月15日,海南发改委公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中的水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禁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农光、渔光、林光互补的模式进行建设。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收回指标规模。

2、3月18日,广西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2021年度平价风电、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有关意见的函》,文件中提到,企业承诺在本次申报项目上配置本次申报项目装机容量10%及以上储能装置的得15分,储能配置比例介于5%(含)-10%区间的按与10%的比例得分,低于10%不得分;储能设施要求按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及以上,储能系统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标准进行建设,且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

3、3月19日,江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优先支持光储一体化项目,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竞争优选的的项目,可自愿选择光储一体化的建设模式,配置储能标准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规模的10%容量/1小时,储能电站原则上不晚于光伏电站同步建成。

文件要求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积极推动电站、电网、用户和储能一体化协同发展,通过技术创新扩展电网消纳空间。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光储一体化项目将在竞争优选评分中给予倾斜支持。

文件还明确,申报光伏+储能项目的应明确建设方案。其中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配套储能设施建设方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可编制建设方案,或在项目申请报告中以专门篇章明确储能建设方案。鼓励企业在确保履行承诺的前提下,提高储能规模比例和提前建设配套储能设施。

4、3月25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新能源存量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鼓励配置储能设施,鼓励全省在建存量600万千瓦风光电项目按河西5市(酒泉、嘉峪关、张掖、金昌、武威)配置10%-20%、其他地区按5%-10%配置配套储能设施,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小于2小时。对配置储能设施的项目业主,甘肃省发改委将在后续新增项目竞争性配置方面给予支持。

5、3月29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新能源配储能、火电储能示范项目标准,首批示范项目规模约50万千瓦,政策暂定实施5年。

《意见》提出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比例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支持各类市场主题投资建设运营共享储能设施,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优先租赁共享储能设施,租赁容量视同体配建储能容量。

《意见》中还提到调峰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联合火电机组调频项目单体功率不低于0.3万千瓦,综合调节性能指标K值不低于3.2锂电池储能电站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

示范项目参与电网调峰时,补偿标准为200元/MWh,累计每充电1小时给予1.6小时的调峰奖励优先发电量计划。联合火电机组参与调频时,K值≥3.2的按储能容量每月给予20万千瓦时/兆瓦调频奖励优先发电量计划,K值每提高0.1增加5万千瓦时/兆瓦调频奖励优先发电量计划。

原标题:2021年3月份区域五项储能政策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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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储能标准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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