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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政发〔2014〕2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10-2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一流省会为契机,围绕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现节能减排、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目标和低成本、高性能、品牌化、差异性产业发展主导方向,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升我市光伏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二、发展目标


2015年底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0万千瓦;到2020年总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培育一批具有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生产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运营服务商,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产业园区、示范项目等,提升光伏产业发展水平,降低光伏发电成本,力争使我市成为全省重要的光伏研发、制造和规模化应用示范基地。

三、推进措施

(一)加快推进光伏应用

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原则,鼓励在工业园区、市内建筑、新农村示范区、城乡道路配套设施等建(构)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偏远地区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通讯基站,交通信号,城市公园广场等及附属建筑规划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

1.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等)要率先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符合条件的积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

2.积极推进单体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优先支持在市内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等事业单位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项目应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3.推动光伏下乡,开展低密度住宅光伏发电应用试点。积极支持发展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农村示范区、美丽乡村等改造示范项目建设中,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支持农居连片进行光伏发电应用开发改造,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种(养)殖场等光伏发电项目。选择部分低密度住宅小区集中连片建设居民光伏发电应用试点,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

4.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组织开展连片设施光伏照明试点。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鼓励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建设条件的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顶,鼓励补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广光伏玻璃幕墙、顶棚、光伏瓦等的使用。在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公园和居民区道路照明、高速公路服务区照明、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棚照明等方面,开展光伏照明试点。

(二)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建设。

2.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和运行服务。电力部门要优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电网企业要进一步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

四、政策扶持

(一)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在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前提下、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内,对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下达任务目标书的、本市企业(单位、居民)在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实际发电效果予以扶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号)相关规定,在2015年前,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光伏企业研发费用,按省政府上述文件执行。

(二)加大节能政策支持。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可根据其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可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企业业主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申请节能技改项目资助。

(三)鼓励光伏企业总部迁入太原。对来并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光伏企业,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和必备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对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奖励。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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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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