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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布!
日期:2020-07-0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zhangchi_zrm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规则》明确,在价格机制方面,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根据《规则》,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在结算方面,风电、光伏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结算涉及中央财政补贴时,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等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深化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适应现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实施、结算等方面的需要,我们对《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基本规则》制修订各地交易规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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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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