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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大股东违反公开承诺或被重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0-05-1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gli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新潮能源中小股东与管理层的争斗引发热议,本以为随着4月30日的股东大会结束告一段落,不料,5月5日新潮能源第一大股东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一份函告,导致双方矛盾再次升级。

国金阳光撤销委托违规,股东大会投票结果有待商酌

5月5日下午,新潮能源(600777.SH)发布《关于收到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函告》的公告,显示函告落款时间为4月28日,离股东大会只有两天。

国金阳光在函告中称,“特此解除(撤销)宁波国金阳光将所持新潮能源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对金志昌盛的授权委托。”

国金阳光作为新潮能源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约6.39%,对4月30日的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影响巨大。在当天的股东大会上,共审议了20项议案,其中18项通过,2项遭否决。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的赞成票之和为808,922,558,正好是国金阳光加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份之和,据此可以推断国金阳光在此次会议中投了赞成票。

根据2015年12月2日国金阳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国金阳光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无偿地”将所持新潮能源股票对应的股东大会表决权、董监事提名权授权给金志昌盛行使,授权期限为国金阳光成为新潮能源股东之日起36个月。2015年12月14日国金阳光又在《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中同样“无条件、不可撤销、无偿地”对此进行了承诺,并将授权时限延长至国金阳光持有新潮能源股票期间。

这是国金阳光在2016年新潮能源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公开承诺,明确记载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数十份文件及2017年、2018年、2019年新潮能源年报之中。

显然此次国金阳光单方面撤销委托,并在4月30日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操作,和其之前多次宣称“无条件、不可撤销、无偿地”的言论背道而驰。

不仅如此,国金阳光的这一系列操作的有效性同样有待商酌。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表示,国金阳光擅自撤销委托,已经违背《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此次变更从程序上也不合法,所以国金阳光变更承诺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原委托承诺依然合法有效。同时,国金阳光此次单方面撤销委托、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规定,国金阳光恐面临重罚。

在交易所的步步追问之下,更多破绽也随之暴露出来

5月5日下午,新潮能源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国金阳光撤销表决权委托的函件,然而根据5月11日晚间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等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国金阳光于5月6日才就撤销表决权委托事宜致函新潮能源,不禁要问,国金阳光5月6日才致函新潮能源,那5月5日新潮能源对外公告的国金阳光函件又从何而来?

仔细阅读公告后发现,在5月5日下午所披露的国金阳光函件,原文为“特此解除(撤销)宁波国金阳光将所持新潮能源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对金志昌盛的授权委托”,但5月11日晚间的公告却显示,国金阳光函件原文为“特此解除(撤销)国金阳光将所持新潮能源股票所对应的提名权、表决权对金志昌盛的授权委托”。关于国金阳光的一份函件,新潮能源前后两份公告中竟然出现了差异较大的两个不同版本,让人不禁产生疑问,到底哪份公告中的函件才是真的?新潮能源董事会制造真假两份函件背后隐藏着怎样不可告人的目的?

此外,根据新潮能源5月11日公告所言,如果国金阳光是5月6日才就撤销表决权委托事宜致函新潮能源,那么在4月30日的股东大会上,又是谁代表国金阳光违法投票了?该违法投票行为又是否有效呢?

上市公司信批违规操作频现

此次国金阳光单方面撤销委托也表明新潮能源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问题。由于国金阳光持有股份超过了5%,而且这种委托权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整个股东大会出现变数,按照《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这种事件属于重大事件。对于这种情形新潮能源应该立即公告,函件落款时间为4月28日,但新潮能源却一拖再拖,最终于5月5日才发布,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另一方面国金阳光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违规操作。

国金阳光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凯仕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在2020年4月23日发生变更,王连琨和徐滨退出,深圳中晖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入场,深圳凯仕通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虽然深圳凯仕通的出资比例较小,但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国金阳光的实际运作,就意味着国金阳光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对于这一变更,国金阳光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权益变动披露要求,也违反了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

深圳凯仕通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恒远,此人刚被福建证监局处罚。

2019年8月29日,福建证监局向天广中茂(002509,SZ)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称高恒远因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福建证监局拟对高恒远采取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监督管理措施。受到处罚后不到半年,高恒远再次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恐将对其从重处罚。

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谁来担责?

根据函件,国金阳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深圳凯仕通,中航信托系国金阳光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2.297亿元,占出资比例的99.19%,进一步穿透后,中航信托天翼系列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61期出资7.397亿元,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航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5亿元,薛惠坪出资1.4亿元。由此可见,包括中航信托和江苏中关村在内的国有资本是国金阳光的主要出资人。

那么国金阳光此次单方面撤销委托的操作,以致于其在4月30日的股东大会投票存在违法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国金阳光这一系列操作是否事先征得了其有限合伙人中航信托的同意,以及包括江苏中关村、薛惠坪在内的国金阳光全体出资人同意?

值得关注的是,市场主体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已成为近年来证监会重点整治的领域。国金阳光违反公开承诺、单方面撤销委托以及违法投票的操作或面临证监会的重罚和系列巨额索赔诉讼。那么因国金阳光违法投票,给全体出资人造成的损失,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凯仕通来承担,还是由有限合伙人中航信托来承担?

更令人注意的是,国金阳光主要是国资背景,因其单方面撤销委托和违法投票行为,导致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责任又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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