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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暂停备案除光伏扶贫外的国补分布式光伏项目
日期:2020-04-0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gli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近日,厦门政府将暂停除光伏扶贫外的国补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备案,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范畴。 

3月25日,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有关工作的函,据公告显示,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范畴,自2020年3月25日起,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厦府办〔2017〕177号)所划分的权限执行,即:“新建项目向项目所在区发改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向市发改部门备案;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经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建设的项目由市经信部门备案;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所在管委会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市、区商务部门负责。”

原文如下:

各区政府:

为加强业务衔接,确保有序过渡,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现就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权限划分

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范畴,自2020年3月25日起,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厦府办〔2017〕177号)所划分的权限执行,即:“新建项目向项目所在区发改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向市发改部门备案;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经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建设的项目由市经信部门备案;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所在管委会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市、区商务部门负责。”

二、办理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省/区级权限内企业境内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办理,办理要求按照《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厦府办〔2017〕177号)执行,依托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

各区发改局、管委会应结合我市审批改革要求,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6〕640号)开展备案信息完整性审查,确需提交佐证材料的,可在审查时发起备案补正,要求项目单位在系统中上传电子材料。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8〕452号),除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光伏扶贫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计划的项目外,暂停备案需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区发改局、管委会应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四级四同”要求,将市发改委有关办事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备案信息式样附后供参考。各备案机关对办事指南内容、办理标准等问题有简化优化意见的,或办理过程中有疑问的,请积极与我委联系。

附件:1、省级权限内企业境内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2、省级权限内企业境内投资项目备案审查工作细则;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式样。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25日

原标题:厦门:暂停备案除光伏扶贫外的国补分布式光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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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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