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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被拘“251”事件丨华为回应来了:支持告我
日期:2019-12-0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_jq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华为对李洪元时间作出回应:“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针对此回应再次激起舆论的激烈讨论。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起诉敲诈勒索,羁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近日,李洪元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并表达了个人诉求。

对此,华为作出回应: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案件回溯:
  
据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及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李洪元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2018年1月离职,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其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商谈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2018年3月8日,该笔款项扣除税费后由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转款304742.98元到李洪元账户,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2018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李洪元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李洪元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公安机关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其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2018年3月8日,被害人被迫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

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

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无罪释放,期间他被羁押了251天。11月25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又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

以下来自:法律读库

华为声明与李洪元事件:且看人心向背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

关于前员工李洪元事件,12月2日晚华为公司作出了一个谨慎的回应,表达了几个意思:第一,华为没有诬告;第二,华为尊重司法机关的决定;第三,如果李洪元还不服,可以告华为。这更像公司法务部的一个回应,而不是华为公司的声明。从舆论铺天盖地的讨伐声来看,显然是一个不符合期待的声明,也是一次失败的公关。

李洪元被羁押251天后无罪释放,这等于从法律上已经定性,是一个错误和悲剧。国家也给予了赔偿,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后一项赔偿即代表国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而事件的起因是华为公司举报李洪元涉嫌“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后因证据不足又补充报案材料控告李洪元“敲诈勒索”,最终李也因这项罪名先后被拘留和逮捕。面对自己的前员工,面对因自己的举报引发前员工被错误羁押这样一个铁的事实,还有处在一个国人引以为傲的优秀企业地位,华为不应该只是发一个“置身事外”“撇清责任”的法律声明。为什么人们会同情李洪元?为什么很多人对华为的做法失望?除了事件本身,还因为华为承载着更高期望、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


李洪元事件也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深刻教训。首先,企业需要的是平等保护。保护民营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但保护绝非袒护,前提和基础是平等。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也平等保护企业家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法治环境。其次,贯彻刑法谦性原则。刑法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小限度适用刑事手段应当是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一方面刑事手段给当事人带来的痛苦是巨大的,另一方面一旦出错代价也是巨大的。因而需要司法机关时刻克制冲动,保持谦抑和冷静。再者,天平倒向弱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又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分,因而司法需要“填高溪谷,削平山岭”,负起保护参与能力较弱一方的职责,这也是实体法、程序法均会赋予强势一方许多特殊义务的原因。这样的理念应体现在执法、司法各个方面,防止“正义失衡”、“弱肉强食”。



原标题:前员工被拘“251”事件丨华为回应来了:支持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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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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