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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强:调整定价策略发展可再生能源
日期:2014-08-0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oammi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可再生能源具有环保、绿色、低碳、节能等优点,因而得以全球推广。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与国内市场也都取得了长足发展。2013年,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31%,同比提高5.76个百分点,其中并网风电新增1406万千瓦,并网太阳能发电新增1130万千瓦,年新增量均为世界第一。可再生能源企业发展迅速,虽然过程比较坎坷,但多家企业已成为目前全球较大的新能源企业。除了政府其他方式补贴,可再生能源标杆电价是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快速增长的最重要因素。

然而,可再生能源标杆电价的制定需要讨论的是相对有效性问题。在能源稀缺和环境治理的双重约束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近年来经历了快速增长,但行业发展问题也非常突出,除了产业链问题(设备过剩)和其他对外贸易问题外,可再生能源定价也是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传统能源造成的环境污染具有外部性,故其成本得以降低,可再生能源与之相比就缺乏竞争力,因此政府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或者补贴的方式来提高可再生能源竞争力。举例来说,风电成本要高于火电成本,但是对消费者来说,一个单位(度)的风电与一个单位的火电,终端效益是没有差别的,消费者愿意支付的风电价格与火电价格是相同的。因此,需要政府解决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问题。

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政府通常有两种选择:一是补贴(生产侧或消费侧),二是通过提高传统化石能源价格,尽可能将能源稀缺及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内部化。因此,可再生能源理论上的定价依据,应该是“可再生能源定价=化石能源的发电成本+环境成本+能源稀缺成本”。假定化石能源的环境成本和稀缺成本是可估、可定的,那么加上两种外部性之后,可再生能源就将具备竞争力。然而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环境成本与稀缺成本二者无法估计而常常被低估;另一方面由于能源的重要性及敏感性,即使正确估计了环境成本与稀缺成本,可能也很难在现实中完全内部化,因此现实中,需要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

中国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的制定是参照特许招标的价格来确定的,即通过特许招标进行成本摸底,光伏、风电以及页岩气等都经过了这样的过程。理论上说,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特许招标可以测出行业对标杆电价的最低要求。但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特许招标的投标价格还不能反映真实成本。对于这个问题关键的分歧在于动机,特别是由国企作为主要参与者的特许招标中,企业投标的动机如果不是基于项目本身的收益,而包含其他方面的考虑,则不能反映真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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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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