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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5-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_jq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5月28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之前在征求意见稿时,电储能设施未被纳入输配电价引起行业热议,此次文件正式印发,关于电储能设施定价的内容没有变动。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
1. 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
2. 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
3. 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
4. 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
5. 其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对2015年制定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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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改委、能源局:电储能设施不计入输配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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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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