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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日太阳能破产重整进入司法程序
日期:2014-06-2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ara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6月26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了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是沪上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超日公司的供货商之一。2014年5月,毅华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对超日公司进行重整。被申请人超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提交了就公司破产重整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大股东倪开禄就公司破产重整出具的意见等书面材料。

上海一中院查明,超日公司对毅华公司拖欠的货款已到期,且尚未归还;超日公司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分别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超日公司账面资产总计人民币37亿余元,负债合计为42亿余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亿余元;截至2014年3月31日,超日公司账面资产总计35亿余元,负债合计为43亿余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7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审查后认为,超日公司的住所地在该院辖区内,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有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申请人毅华公司对被申请人超日公司享有债权,有权依法申请超日公司重整。被申请人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

上海一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对毅华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并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受理裁定。

同日,该院还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公司的管理人,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郝朝晖担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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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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