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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境违法行为,甘肃大唐玉门风电有限公司被罚33000元!
日期:2019-05-0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_jq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甘肃大唐玉门风电有限公司三十里井子风电场危险废物暂存库房存放其他杂物,废旧铅蓄电池未存入危险废物暂存库房与其他杂物存放在杂物间,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工业园区公民杨义所经营的石料厂在生产过程中对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零肆拾伍元整。

处了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曝光。

一、甘肃大唐玉门风电有限公司违反固废管理制度案。

环境违法单位:甘肃大唐玉门风电有限公司

环境执法单位: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

案情简介:甘肃大唐玉门风电有限公司三十里井子风电场危险废物暂存库房存放其他杂物,废旧铅蓄电池未存入危险废物暂存库房与其他杂物存放在杂物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之规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字〔2018〕17号),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元。目前,甘肃大唐玉门风电有限公司已经缴纳了罚款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二、肃州区杨义石料厂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环境违法单位:肃州区杨义石料厂

环境执法单位: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州分局

案情简介: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工业园区公民杨义所经营的石料厂在生产过程中对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末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肃环罚〔2018〕11号),罚款(大写)人民币玖万陆仟零肆拾伍元整。目前,肃州区杨义石料厂已经缴纳了罚款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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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环境违法行为,甘肃大唐玉门风电有限公司被罚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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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门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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