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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监管机构:一般情况储能服务不得计入配电价
日期:2019-04-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ufei_fmk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储能技术的发展为电力系统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在发电端可提高电机的稳定运行能力;在输配电侧,可灵活配置能源供应,去除高峰需求,提高电力供应质量,提供电压和频率保障,减少线耗,提高整个输配电系统的稳定性。

然而 ,如何让储能参与市场,是各个国家面临的重要问题。下面请随小编一起看看欧洲在储能参与市场方面做了哪些新的举措~

3月22日,欧洲能源监管机构(the Council of European Energy Regulators,CEER)发布《新服务和配电系统运营商的参与》报告,立场鲜明地将DSO运营储能和提供直接服务等定义为灰色区域,规定配电系统运营商(Distribution System Operators,DSO)只能在市场主体不能提供灵活性资源的情况下拥有并运营储能。

CEER表示:“从对欧洲各地的观察中,CEER认识到DSO拥有和运营储能可能会带来利益冲突,为避免利益冲突,储能相关的服务应是完全竞争的,应由市场主体来提供”。

CEER表示在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技术环境中或当市场不能保证灵活性时,DSO仍可运营储能。例如,当配电网中出现电压越限或功率超额时,DSO有权将储能用于调峰、调压或无功补偿。但有专家指出调用用户侧的储能解决上述问题可能更为经济。当然,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对灵活性服务引入标准化的市场机制,这个过程可能需要监管机构的参与。

报告还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且资本成本较低,DSO相较于其他市场主体在提供电网支持服务方面有固有优势,为确保利益冲突最小化,电网支持服务也应由独立的市场主体来提供。
原标题:欧洲监管机构:一般情况储能服务不得计入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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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力市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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