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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伏企业驳斥韩华新能源侵权指控
日期:2019-04-0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x_xusuho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韩国光伏企业韩华新能源将中国光伏企业隆基股份、晶科能源告上法庭,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委会在上述声明中表示,一直坚持倡导企业尊重知识产权、合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条件下进行开放交流,倡导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和争议,应首先进行协商和沟通

近日,韩国光伏企业韩华新能源一纸诉状将中国光伏企业隆基股份、晶科能源推上法庭,声称中方企业销往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的产品中非法使用了韩华新能源的专利钝化技术,以提高自身产品性能。

隆基股份对此表示,已收到上述事项的专利权诉讼请求书及传票;2017 年公司单晶组件出口美国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为2.33%,目前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晶科能源也表示,在对投诉和所声称的专利初步分析后,认为投诉没有技术和法律依据,该事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任何干扰。

韩华新能源声称被侵权的“钝化技术”用于生成表面膜层,以提高发电效率。当前市场上流行的钝化技术主要有两种,分别是以韩华新能源等厂商为代表的原子层沉积(ALD)方式,以及以瑞士生产设备商Meyer Burger为代表的板式沉积(PECVD)方式。

针对韩华新能源所控,隆基股份公开表示,公司产品采用的是PECVD技术,与韩华新能源所采用的ALD技术并不一致。“根据媒体信息初步分析显示,韩华新能源诉讼使用的专利是通过从其他研究机构经多次转移购买所得,只拥有部分专利权的与其他公司共有的专利。同时,该专利族至少已经在欧洲被其他人发起专利无效,专利权稳定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隆基股份在微信官方公众号上发文称。

而按照韩华新能源的起诉逻辑,PECVD是其所拥有的ALD的一种,因此隆基股份及晶科能源存在专利侵权行为。一位业内人士认为,韩华新能源提及的技术是业内普遍使用的成熟技术,一线厂商几乎都在使用。“一个基础理论可以衍生出较多细分领域,一个专利技术背后还涉及工艺、设备以及耗材的不同,因此专利纠纷往往很难界定。”

另有某光伏从业人员表示,ALD和PECVD在市场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理并不相同,韩华新能源的起诉很难站住脚。本次案件涉及的钝化技术主要应用于PERC电池。3月20日,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委会官方发声,称目前PERC电池已经成为全球产业化程度最高的高效电池技术,中国光伏企业是PERC电池技术大规模产业化的主要推动者,巨大的研发投入使电池效率不断提升,屡次刷新世界纪录,对PERC电池技术快速进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充分体现了中国光伏企业的原始创新和产业转化能力。

其中,隆基股份和晶科能源都是该项技术的佼佼者。目前晶科能源单晶PERC电池的转换效率已达23.95%。而最新单晶PERC电池转换效率世界纪录是隆基股份在今年1月16日创下的24.06%,并且,该纪录并不是实验室理论环境下的产物,而能实现量产。

有观点认为,本次诉讼与八年前Solar World挑起的“双反”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将理由换成了技术侵权指控。据悉,韩华新能源在美国申请的是“337调查”,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其调查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若本次案件最终采用了普遍排除令,将不区分来源地,禁止进口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并且,此类案件调查时间一般长达12-15个月,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委会在上述声明中表示,一直坚持倡导企业尊重知识产权、合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条件下进行开放交流,倡导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和争议,应首先进行协商和沟通;而此次韩华新能源在提出“337调查”申请前,未与任何中国光伏行业相关组织和企业进行沟通,不利于事件的妥善解决。韩华新能源澳大利亚分支机构在一份声明中也表示,其诉讼目的是阻止晶科能源和隆基股份对澳销售韩华新能源所称的侵权产品。

在光伏行业,一些国家对中国光伏产品实施“双反”早已不是新鲜事,去年9月欧盟对华“双反”正式结束,让不少此前早早扎根海外市场的中国光伏企业再次瞄准欧洲市场。甚至有观点称,随着欧盟放开对中国光伏产品的限制,或许其他国家也将有所动作,届时海外光伏市场将重新引爆,但此次侵权事件似乎又让光伏市场紧张起来。


原标题:中国光伏企业驳斥韩华新能源侵权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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