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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前截止!上海发改委发文:531后并网的光伏项目尽快申请补贴!
日期:2019-03-1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_jq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日前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其中光伏支持范围包括全额上网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具体补助标准为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关于开展2019年度第一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和《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资金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持续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9]33号的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第一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建设且于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投产发电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备案文件
3、项目纳入上海市年度规模的文件
4、并网验收意见单

三、其他事项

1、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送至区发改委节能减排科,逾期不予受理。

2、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除原件外其他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予以确认。

3、个人光伏项目由电力公司打捆申报,居民个人无需单独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4日

联系人:张兰 37739109

地址:松江区园中路1号1号楼703室节能减排科

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附件:
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日前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其中光伏支持范围包括全额上网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具体补助标准为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

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新能源发展。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风电
1、陆上风电项目
2、海上风电项目

(二)光伏

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
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已享受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奖励。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程及示范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二)如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已享受其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已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市新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产业政策等;

(二)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项目是否对促进本市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四)项目是否具有很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五)项目单位或个人是否信用状况良好;

(六)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结果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对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抄送各相关区发展改革委、管委会和市电力公司。

项目从列入目录后的当季度开始计量奖励电量。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市电力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20号之前将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上季度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监督和管理)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管委会负责对各自申报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抽查和后评价。项目需定期报送电量运行数据,并作为今后抽查和后评价的依据。对未通过检查评价的项目,将视情况停止对项目的资金扶持。

(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实施。2014年4月发布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资金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持续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19】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实施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投产发电的光伏项目,取消“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的前置条件,如符合《扶持办法》其他要求,可继续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奖励目录。

2.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管委会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抓紧开展2018年度本地区项目的初审转报工作,于2019年4月20日之前向我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请市电力公司做好配合支撑,同步做好个人光伏项目的信息报备和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1日



原标题:3月31日前截止!上海发改委发文:531后并网的光伏项目尽快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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