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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地方政府该如何干预光伏产业发展
日期:2014-06-1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ara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伴随国家明确光伏电站建设规模2014年为14GW和“十二五”规划为35GW,业内随之欢呼雀跃,但不乏出现新一轮产能过剩之忧,呼吁防范和呼吁地方政府不要过多干预的文章屡见报端。笔者以为无论如何呼吁,这一担心必成事实,这是经济规律和现有体制使然。只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各地方政府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发挥作用值得探讨。

成也干预,败也干预

中国光伏产业所以有今日之辉煌,又及今日之困境,各地政府都曾发挥不可否认的作用,功功过过历历在目:如果没有2001年无锡市政府的慧眼识真金,就没有无锡尚德曾经的世界第一;如果没有2005年新余市政府的善于捕捉机会,就没有今天江西光伏大省的地位;同样如果没有一些地方政府的助推,全球光伏产品供求关系就不会从2008年的6.8GW:2.6GW迅速提升至2011年的70GW:27.5GW,也许也就没有后来那么残酷的产业整合;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的极力挽救,中国光伏产业的整合速度一定要比现在快很多,更不会出现英利一边销售量大增至3.3GW,一边亏损额却至13个亿的尴尬局面。对于后两个“如果”,按照市场规律的标准,地方政府好心没能办成好事已经成为既定事实。遗憾的是,这种影响过去很大,现在依旧很大。

分析不久前开创中国债务违约先例的“11超日债”的成因,无疑在于超日太阳投资战线过长,最终资金周转不灵。分析其2012年底资金周转困难集中爆发的诸多原因,2012年11月以6691.5万元取得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则是重要原因之一。在资金已经十分紧张的前提下,超日太阳为何还要巨资并购?倪开禄表示,这笔投资有助于超日太阳从青海政府争取到200MW的光伏电站项目。作为光伏电站建设大省,青海以电站资源换取光伏加工业的进入可以理解。作为光伏产品加工企业,当时继续在青海扩大加工能力必然加剧已经严重失衡的供求关系,也必然加剧超日太阳本已高度紧张的资金周转局面。

令人担心的是,类似故事也许还会发生。笔者不久前参加了一个光伏产业发展研讨会,当地政府根据今年国家划分的分布式建设规模作出了这样的决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额度鼓励分配给非本地的有竞争力光伏企业,但对方必须将其产品加工能力移至当地。2014年开始,国家根据社会承受能力,对各省光伏电站建设实行规模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现实中,这一规模额度已经异化为一种地方稀缺资源,各地政府利用这一资源拉动当地经济便成为一种必然结果。试想,如果各地都是如此,如果光伏企业也都照此办理,其结果必然是光伏产能的再次急剧扩大。

政府应如何干预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过多干涉经济发展的现象,不仅限于光伏产业,历史地看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意义。在现行治理体系不变的前提下,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在光伏产业,对于各地方政府的积极作为,我们的思维应当是:政府的干预难以避免,干预的理由并不充分,干预的手段必须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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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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