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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报送国家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9-01-0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_jq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今天,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国家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试点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年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详情如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国家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鲁发改运行〔2019〕1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1673号)要求,拟组织开展国家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要求

为保障试点的投资收益和顺利推进,选择试点时应参考以下原则:

(一)试点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年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二)鼓励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三)鼓励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控股权的地方电网、趸售县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四)鼓励拥有配电网资产的油田、工矿企业生产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五)鼓励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将其作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不变,不再履行招标程序。

(六)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七)遵循国家政策要求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区域不要出现将公用电厂变相转为自备电厂、依托自备电厂开展试点等情况;要避免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二、试点项目报送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与当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明确责任,共同申报试点。请各地尽快筛选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电网企业意见后,形成报告,并附简要说明和相关意见。简要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建设规模、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面积)、年供电量、投资规模、属于增量配电网还是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是否涉及电网公司的存量配电资产等。相关意见包括对配电区域划分的意见。

三、报送数量及时间

原则上每个市申报1个,正式文件一式三份(附PDF、Word电子版光盘),于2019年1月14日前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联系人:纪涛,联系电话:0531-86191325,电子邮箱:jt@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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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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