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市场 » 正文
 
年底前所有转供电电费“零加价” 厦门打通国家惠企电价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
日期:2018-10-1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dingy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厦门市至今年12月底,所有转供电的电费都必须做到“零加价,总表电费代收代付的服务,可通过与用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明确服务费标准,不得将服务费与电费“捆绑”加价收取。

台海网10月1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孙春燕 通讯员 陈文生)导报记者昨从厦门市发改委获悉,为打通国家惠企电价政策传导的“最后一公里”,今年,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和厦门市发改委对转供电环节的电价政策进行了全面规范,并明确规定,到今年12月底,所有转供电的电费都必须做到“零加价”。

据市发改委有关人士介绍,分表用电户(也称非直抄用电户),是指企业的用电和电费不是由国网公司直接供电和抄表计收而是通过总表用户转接的用电户。总表用户(也称转供电主体)是为其分表用电户提供用电分接和分表计量计费分摊服务的用户。总表用户主要是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三大类型的物业用电户。

根据《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规定,我国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必须按照政府的规定价格执行。今年以来,厦门市已累计实施4次企业电价降价,降幅达11%。但由于分表用电户存在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就出现了传导“中梗阻”,为打通国家惠企电价政策传导的“最后一公里”,今年,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和市发改委对转供电环节的电价政策进行全面规范,先后印发了多份文件,强调到今年9月底,今年政府的4次电费降价必须按降价时间和降价额度向终端用电企业“全额传导”,到今年12月底,所有转供电的电费都必须做到“零加价”。从今年10月份起,总表用户的电费付费和向分表用户分摊电费的应收账目必须做到“月结月清”和“向用户公示”。

厦门市发改委表示:总表电费代收代付的服务,可通过与用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明确服务费标准,不得将服务费与电费“捆绑”加价收取。总表用户或受托服务的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到位履行以上转供电价格行为等政策规范,从中牟利的,分表用户可以监督其按规范履行,或拨打12358电话进行价格举报投诉。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台海网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