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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光伏扶贫电站工程这五种行为不能通过验收
日期:2018-08-3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gli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河南省发改委要求各市10月30日前完成已建成并网的光伏扶贫电站工程验收工作。

省发改委日前印发《河北省光伏扶贫电站工程验收指南》,要求各市10月30日前完成已建成并网的光伏扶贫电站工程验收工作。

验收指南指出,光伏扶贫工程验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分级实施,严格把关,规范高效。各级发改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纳入国家规模管理建成并网的光伏扶贫电站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未建成并网的,建成后及时开展验收工作。

县发改局组织对本县内所有项目进行验收。市发改委依据各县单体工程验收报告,组织总体验收。总体验收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抽验相结合形式。现场抽验比例,村级电站不低于5%,集中式电站每县不少于1个。

根据验收指南,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国家补贴和财政资金的;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建设规模的;存在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项目运行疏于管理,不能完成扶贫任务的;倒卖建设指标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对不能通过验收的工程,各市要进行通报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原标题:我省出台光伏扶贫电站工程验收指南 五种行为不能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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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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