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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改能源(发展)[2018]118号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03-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近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发布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宁夏自治区的光伏产业发展做出了相关规范。具体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能源(发展)〔2018〕118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产业项目类型的认定

根据《意见》精神,地面光伏项目分为光伏扶贫项目、光伏复合项目及一般光伏项目。

(一)光伏扶贫项目:是指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发改部门备案文件为依据,办理用地预审、报批。

(二)光伏复合项目:是指对农用地进行复合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及其他“光伏+”模式的光伏复合项目。地面光伏复合项目电池板组件最低沿须高于地面1.5米。企业须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在项目所在地发改、国土部门报备。此类项目,以发改部门备案文件为依据,办理用地预审、报批。

(三)一般光伏项目。除上述两种光伏项目外,一般光伏项目的认定,以发改部门备案文件为依据,办理用地预审、报批。

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备案的光伏项目,按照上述地面光伏项目类型,在原备案单位确认分类后,可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

二、光伏产业项目的选址

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自治区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的土地发展光伏产业。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中新能源产业选址要求,各类光伏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

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圈棚、温棚、开挖鱼塘后再建设光伏复合电站项目。对利用现有设施农业用地发展渔光互补、农业科技大棚、畜牧业大棚光伏电站的,必须列入国家光伏年度指导规模。

三、光伏产业项目的用地监管

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建设用地管理的,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原地貌,否则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须恢复光伏方阵用地土地利用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包括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实施情况。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自治区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27日   

原标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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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发改委能源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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