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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报告: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变更光伏发电容量等问题突出
日期:2017-03-3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市场监管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71号)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调度交易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下半年组织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山东、黑龙江、青海、安徽、湖北、云南、贵州7个省份开展了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形成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监管通过与电力企业座谈、询问有关人员、调阅资料、调取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查阅厂网电费结算发票、听取调度录音、约访发电企业等方式,对7个省份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2015年全年及2016年上半年电网运行方式与计划安排、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并网运行与辅助服务管理、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交易电量组织、电价执行与电费结算、可再生能源政策落实、电网公平开放及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从监管情况看,7个省份的电力企业基本能够认真落实厂网界面“五项制度”,电力市场秩序整体情况较好,厂网关系总体和谐。

二、上一年度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上一年度专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经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督促,除云南鲁布革电厂电量、安徽省年度发电计划安排2项问题未整改到位外,各电力企业基本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整改问题情况

1.部分送出工程滞后问题。经贵州电网公司整改,盘县电厂配套送出工程已于2015年6月正式投运,织金电厂配套送出工程已于2015年11月正式投运。

2.承兑汇票比例高于合同约定问题。经整改,贵州电网公司2016年1-6月购电费中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为30%,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与收取比例基本持平,控制在《购售电合同》约定的承兑汇票支付比例范围内。

3.风电、光伏发电未按规定纳入“两个细则”问题。经整改,青海省电力公司已根据《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将要求整改的7座风电场、111座光伏电站纳入了“两个细则”管理范畴,后续新投新能源发电机组也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两个细则”考核擅自降低考核标准问题。经整改,青海省电力公司已于2015年8月对唐湖电厂#2机组、江源电厂#1机组的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了补考核,截至此次检查时未发现新增非计划停运漏考核情况。

5.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问题。经整改,山东省电力公司进一步完善电源接入电网前期工作管理流程和业务标准,省、市公司建立健全了全过程信息档案制度,确保管理规范统一。

6.“十三五”云南西电东送合同未签订问题。“十三五”期间云电送粤政府间框架协议已经签署,广东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根据框架协议已签订2016年度三方年度购售电合同文本。

(二)未整改的2项问题

截至2016年6月底,南方电网调度机构在汛期其他云南水电站带低负荷大量弃水期间仍安排云南鲁布革水电站接近满负荷发电、安徽省年度发电计划与本地煤炭消纳挂钩等问题仍未得到整改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是南方电网调度机构要按照调峰调频电厂功能定位原则合理安排云南鲁布革电厂电量,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

二是建议安徽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年度发电计划安排时,营造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环境,逐步放开年度发用电计划,实现电力电量从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电力企业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签订不规范,管理不严格

部分省份电力企业在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签订中,存在延期签订、无合同交易、合同不严谨等问题。

专栏1 部分省份电力企业购售电合同未及时签订,存在无合同交易问题

1.山东省电力企业2015年部分购售电合同延迟到当年8月上旬签订,2016年所有购售电合同截至2016年7月尚未签订。青海省电力企业2016年购售电合同实际签订时间延迟至2016年7月。

2.贵州省电力企业截至6月底仍未签订2016年购售电合同,合同签订率仅为77%。

3.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与大唐东宁水电、华能街津山风电场二期、杜蒙拉弹泡风电场签订购售电合同时间均晚于风电场首次并网时间20天。

专栏2 部分省电网企业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管理不严格

1.云南省电力企业2016年购售电合同中保障性电量未分解到月。

2.云南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市场化交易购售电合同中均无电量、电价。山东省电力公司与部分2015年新投产机组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无电量、电价。

3.安徽省电力公司在炉桥热电厂、滨淮电厂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未及时签订正式的并网调度协议。

(二)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在执行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完成率、新能源消纳、并网流程等方面管理不规范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完成率不均衡,未公平对待各发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和计划安排上较为粗放,一定程度上影响可再生能源消纳;在调用抽水蓄能机组上仍存在“建而不用”或“过度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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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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