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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 关于征求《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函暨关于征求《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
日期:2017-03-1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第十二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

(一)组织各类交易;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江苏能源监管办和江苏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规执行机组调用,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五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符合国家与省有关准入条件,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方可获准参与市场交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仅开展基数电量合同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可直接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三)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

(四)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江苏省送电的燃煤发电企业,可视同省内电厂(机组)参与江苏电力交易。省外符合要求的其他类型机组,按本规则相关要求参与江苏电力交易。

第十七条 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二)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四)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五)满足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和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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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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